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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可供飲用水日趨減少
供水公共服務的責任迷失絕非偶然。其首要原因是由于對《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誤讀。1998年,由當時的國家計委和建設部聯合出臺的《辦法》中規定: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辦法沒有強調、卻也沒有否定在價格不能到位的情況下的政府所肩負的投資責任。這個辦法被普遍誤讀為:實施價格管理辦法后,政府投資予以免責,而這種誤讀斷絕了財政資金的輸血管。事實上《辦法》所規定的價格形成機制至今也沒有理順,也就是說,《辦法》一方面斷絕了政府的財政投資,另一方面,在各方制約之下,水價也根本就沒有能夠跟上填補投資缺口。這條迷失之路一走12年。
其次,個別供水項目的資產溢價轉讓誤導了政府和行業。個別供水市場化項目由于不合理的責任切割,別有用心者將一些政府責任去掉以后,在根本無法實施的、卻看似美妙的《辦法》所規定的資產收益率的誤導下,把供水資產包裝成表面看似優良的資產,造成水務投資人競相“溢價”搶購。這種資產溢價所造成假象,使政府和社會誤以為供水行業僅憑自身經營就能實現未來豐厚收益,更加斷絕了政府財政的輸血通道。事實上,供水資產溢價所得實質上是政府用其他資產、收益或者價格承諾交換所得。
這種對《辦法》的誤讀在城市化快速發展,地方政府普遍缺錢的背景下,似乎是必然。有些相似的例子是:同樣是1998年啟動的住宅改革,政府將住房*推向市場,免除政府的投資責任。事實上,10年后政府發現,即便是住宅商品化了,政府仍然有義務對關系民生的政策性住房予以補貼。
第三,中央政府財政的轉移支付在供水上同樣缺位。轉移支付政策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的縱向不平衡和各區域之間的橫向不平衡而產生和發展的,是國家為了實現區域間各項社會經濟事業的協調發展而采取的財政政策。財政轉移支付的目的是使貧困地區能夠達到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水準,即全國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均等化,這一標準是全國公共服務和公共投資的zui低標志。但是,既然,中央政府已經將供水從公共服務領域剔除,并根據《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認定供水的性質是從價的,從而中央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在供水領域的投資通道也被堵上了。